林宜均,女,香港人,2013级眼视光医学本科学生,学号1302010061。该生于2013年9月入我校眼视光医学专业学习。该生于2014年8月申请休学一年,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
周晓燕,女,浙江乐清人,2013级护理学专业专科学生,学号1305020030.该生于2013年9月入我校护理学(专科)专业学习。该生于2015年6月申请休学一年,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
卢森,男,江苏东台人,2014级信息系统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生,学号1206010059。该生于2012年入我校信管专业学习。该生于2017年6月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一年。休学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
杨婷,女,福建厦门人,2016级生物医学工程专业本科学生,学号1603030066。该生于2016年9月入我校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习。该生于2017年3月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一年。休学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
根据《温州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校决定给予林宜均、周晓燕、卢森、杨婷退学处理。因难于联系,现公告送达退学处理告知单。
如果上述学生对本告知单的内容存有异议,可在收到该告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此外,针对本校给予你退学处理的行为,你可在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六个月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温州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温州医科大学
2022年12月7日
附件
温州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读期间第3次出现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以上的;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或者在学校规定弹性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者批准外出逾期2周未返校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